西汉法学家张释之曾事汉文帝、汉景帝二朝,官至廷尉,以执法公正闻名。
据《史记》记载,“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讲述的是,汉文帝有一次出巡,经过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有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了出来,汉文帝的马受了惊。他命令骑士捉住这个人,交给廷尉张释之审判。那人说:“我是乡下人,听到禁止人通行的命令,就躲在桥下。过了好久,以为车驾已经过去了,就从桥下出来,突然看见了皇帝的车驾,就跑了起来。”
了解情况后,张廷尉向汉文帝报告:“一人犯跸,当罚金。”即冲撞了皇帝的马,应当处罚金。汉文帝发怒道:“这个人惊了我的马,我的马幸亏温和,假如是别的马,说不定就摔伤了我,可是廷尉只判处他罚金!”张释之坚持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应该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你却要再加重处罚,如果这样,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如在那时,您让人立刻杀了他也就罢了。现在既然把这个人交给廷尉审,廷尉是天下公正执法的带头人,如不严格执法,那其他执法者就会任意执法了,老百姓岂不会手足无措?愿陛下明察。”听了张释之的解释后,汉文帝曰:“释之当是也。”
在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张释之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张释之虽为两千多年前的人,但其执法理念和办案思路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司法为民。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如此评价张释之,“盖有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在玉环失窃案中,张释之按法律规定判处偷盗高祖庙里玉环人的死刑。汉文帝听后大发雷霆,说:“此人无法无天,竟偷盗先帝庙中的器物,我交给廷尉审判的目的,就是想要给他灭族的重罚,而你只判处他本人死刑,这不符合我敬奉宗庙的本意。”张释之脱帽叩头谢罪,说:“按法律规定,如此处罚足够,且在罪名相同时,也要区别犯罪程度的轻重。如偷盗祖庙的器物就要处以灭族罪,万一有人挖高祖陵墓,陛下用什么刑罚惩处他呢?”文帝和薄太后谈论了这件事,最终同意了张释之的判决。此案中,张释之恪守“恶恶止其身”的儒家理念,坚决反对株连,充分体现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执法精神,所蕴含的为民情怀显而易见。
刚正不阿。作为廷尉,张释之严守法纪,秉公办案,体现了执法者的勇气。在古代社会,皇权的权威必然会对法律的运行产生制约,“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很多时候是一种奢望和幻想。执法官刚正不阿的品行有可能触犯皇权,稍有不慎,便有生命危险。而今,法律赋予法官裁判权,法律的“撑腰”则意味着法官执法时更有“底气”。公正执法,两千多年前的张释之既能为之,新时代的人民法官,理应更能为之。
公平公正。东汉史学家班固在《汉书·张释之传》中记述,“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冤。”公平公正是法律人追求的终极目的,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最终落脚点。“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同”,这是张释之所秉承的。据《史记》记载,“太子与梁王共车入朝,不下司马门,于是释之追止太子、梁王,无得入殿门。遂劾不下公门,不敬奏之。”太子与梁王同乘一辆车入朝,到了皇宫外的司马门不下车,张释之上前制止,还向皇上检举二人犯了“不敬”之罪。面对权贵,张释之没有“失明”或“失聪”,足以看出其内心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执法以法律为准绳,在封建社会显得弥足珍贵。正因如此,张释之身上所体现出的胆略、品质、才智,实乃循吏之典范。
作者:刘建国(单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往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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