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字狱到乾隆朝时达到顶峰。袁枚任南京溧水知县时,正值大兴文字狱之际,而他在处理一件涉文字狱的棘手案件中,冒着风险,客观分析,依法引律,公允下判,将可能酿成一件抄家灭族的要案,仅判处被告人“杖一百、徒三年”。袁枚的这份判牍足以流芳后世。
易振公和程木生既是邻居又是同窗。易振公去世后,他的儿子请程木生写篇哀启(旧时叙述死者生平事迹及临终情况的文章,一般附在讣告之后发送给亲友),以表哀悼。
程木生文化不高,但爱咬文嚼字,借以显摆自己。程木生在哀启中写道,易振公生前常做好事,对租种其田地的困难佃户赦免利息,遇到荒年时,还赦免欠租。
有个叫孙幼之的人,与易、程两家都有过节,他见哀启中竟敢使用皇帝谕旨中专用的“赦”字,就径直来到溧水县衙,状告易、程两家大逆不道,图谋不轨。
袁枚审理此案后,写出判词,大体三层意思:
一是查实案情。“查得孙幼之控程木生狂悖不法一案,本县以事关叛逆,慎重周详。特亲至程木生及已故易振公家,将两人所作诗文信札,一体吊案,重以校查,实无悖谬。
又查得程木生易振公,一时在地方上号称名士,门生故旧甚多,或有诗文流传于外,有不检之处,当经一一搜查到案,细为检视,亦无狂逆之处。”
即袁枚仔细阅读讣文后,认为情况没有像孙幼之在诉状中说得那么严重;但“词涉悖逆”,事关重大,不能不认真对待。遂亲自到程木生和易振公家搜查,没有发现违禁物品,于是将两人诗文信札一并带回县衙,仔细检视,发现并无狂逆悖谬的文字。
二是分析案情。“是本案可疑之处,即在一‘赦’字。据程木生供称,四书中曾有‘赦小过’之语。以为赦字并不指定朝廷所用,因误入哀启中,心实无他。还请施恩鉴核等语。又伏读乾隆二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上谕,严禁地方官捕风捉影,挟嫌攻讦。仰见天心仁厚,化育万民。
本案程木生既于一赦字而外,别无悖逆之迹。势不能以一字之失检,而查抄家族,株累多人,以快冤家倾陷之私意。此风一开,人人自危。更非朝廷奖恤士类之至意。”
即袁枚审问程木生为什么要用“赦”字,程回答说,《四书》中有“赦小过”之语,写讣文时并没有想到这是朝廷专用之字,故而用之。
《论语》载“仲弓为季氏宰,问政,子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说的是,仲弓做了季氏的总管,问怎样管理政事,孔子说,自己先给下属各部门主管人员作出表率,原谅他人的小错误,提拔贤能的人。
袁枚还巧妙地援引圣上之谕以为论据,认为误用“赦”字,显然是程木生引书失检,并无其他用心。如对如此之人大加惩治,则既助长了民间诬告风气,又给朝廷施政抹了黑。
三是依法判决。“然引书失检妄用赦字,实属僭妄,非仅违制。但查律内,并无僭妄治罪专条,得比照引用。唯有援用违禁律门,凡人民僭用违禁龙凤役者,杖一百,徒三年等语。
该生员程木生身列宫墙,自应深知文义,深谙大体。乃于赦字一样,僭用不忌,自应比附违禁律罪,着杖一百,徒三年。易子后明,年幼无知,从宽斥释。哀启版劈销毁。”
袁枚认为,程木生引书失检,妄用赦字,毕竟是种“僭妄”行为,犯有超越身份、越礼的罪过。但是大清法律中没有对“僭妄”的治罪条文,只有“违禁律门”的刑罚规定。
袁枚认定程木生犯了“违禁律门”罪,比照刑部颁布的有关具体处罚规定,给予程木生杖一百板、服劳役三年的刑罚;易振公的儿子年幼无知,从宽训诫释放;印刷哀启的雕版予以销毁。
不难想象,此案若落入好大喜功、一门心思整人往上爬的酷吏手中,必定铸成惊天动地的文字狱大案,程、易两家可能满门抄斩,直至诛灭九族,而在袁枚手中,竟如此轻处了事,真是难能可贵,令人叹服!
时至今日,按照刑法不得已原则,惜刑慎刑应是司法工作人员谨记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左连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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