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如何起诉同事诽谤-尊龙官方网站

法制滦南
【法律讲堂】如何起诉同事诽谤
阅读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是非。”在同事之间,本应该和睦相处,才能产生合力、提高全体工作效率,对工作才有好处。偏偏很些人,极擅长搬弄是非,在工作的期间,明里暗里,对他人进行无休止的打击报复、诽谤……严重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名誉。

曾有位哲人说:“要是你无法避免,那你的职责就是忍耐。如果命运里注定要忍耐,那么说,自己不能忍耐就是犯傻。”

然而,忍耐,大多数时候都是痛苦的,因为忍耐会使我们寂寞和孤独,会使我们感到压抑、摧残身心健康,更会使我们在一段时期内不能实现自己的报复。很多时候,这种痛苦是常人所不能承受的。起诉同事诽谤应该如何进行?请看下文!


如何起诉同事诽谤:

1.收集证据,特别是收集到对您有利的证据一定要保存完善

2.到法院起诉,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地法院都可以的。

注意,起诉时需要交纳起诉书和一些材料以及费用。


【诽谤罪构成要件】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

①言语散布;

②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诉讼程序】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6、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内。

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4种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7、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来源:华律网

【往期内容】

12055【法史故事】中国古代法治小故事之廷尉罚金

12054【法史故事】古代中国的缓狱法

12053【法史故事】缇萦救父

12035【法史故事】《旧唐书·刑法志》正当防卫

12034【法史故事】“杖一百、徒三年”,一份判牍可救两家人!

12026【法制视频】为躲避危险而引发危险 到底谁负责?

12023 【法制视频】电信诈骗套路多,防骗普法来一拨

12022 【法制视频】微视频:《都是诈骗》 

12021 【法制视频】普法微电影:《房老板的陷阱》

12020 【法制视频】“错哥”普法剧:一氧化碳中毒篇 

12019 【法制视频】“错哥”普法剧:消防控制室“假人”值班 

12017【法制视频】普法微剧场:“学长”的邀请 你千万别点开

12002【以案释法】网上充值购买虚拟树苗种植 一年可返8倍于现金的收益?

12001

12000

11999

11993【法史故事】从季羔办案说起

【法史故事】《洗冤集录》的问世:宋代类书编纂之功

【法史故事】清正忠义颜真卿

【法史故事】耳听其辞,目察其色

【法史故事】居官以洁其务

【法史故事】命案中的隐情:清代“拒奸勿论”案件再探

【法史故事】古人规制滥诉“九法”

【法史故事】古代爆发传染病,古人是如何应对的?

【以案释法】中专学历冒充硕士入职5个月,公司能告员工退钱吗?

【法史故事】“连坐”制度的渊源

【以案释法】丈夫博士毕业想离婚,妻子要求家务补偿!判了

【法史故事】法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以案释法】隔离期间被辞退,法院这么判!

【法史故事】京剧《四进士》的启示

【法史故事】古人的断案手段

【法史故事】用怀疑的眼光看证据

【法史故事】从张释之办案说起

【法史故事】同济法科档案的独特价值

【法史故事】解决财产纠纷的古代幽默判词

【法史故事】林冲休妻的事实与法律

【法史故事】纠察在京刑狱司如何行使“纠察权”

【法史故事】玉玺漂流记:天命权力证书的起与落

【法史故事】略说武松的法律意识缺陷

【法史故事】汉代儒学复兴与儒法融合

【法史故事】明朝反贪制度的特点

【法史故事】婚书礼法志:并不浪漫的婚姻契约论

【法史故事】宋代的基层司法检验官群体

【法史故事】汉书中的司法智慧

【法史故事】务本判牍定传世

【法史故事】醉打金枝

【法律讲堂】比勘法在南宋田宅争讼审理中的运用

【法史故事】褚遂良买房案 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合同

【法史故事】《茶馆》里的“调解”

【法史故事】从《论语》看古代对执法者的规范

11762【法史故事】从“张汤审鼠”看汉代刑事诉讼程序

11748【法史故事】从三则案例看古代的经义断狱

11745【法史故事】易放难收:晚清央地法权之争——以就地正法为例

11735【法史故事】明清时期“诉源治理”管窥

11725【法史故事】田豫拒礼

【法史故事】从彭学沛弃妻案谈旧上海的名人官司

【法史故事】从《清明集》的两案看南宋判官对证据制度

【法史故事】从包拯审献棒分财案说起

【法史故事】三秦古碑颂清风

【法史故事】冲突与协调:近代中国传染病防控执法中的逻辑张力

【法史故事】清代命案检验的制度反思

【法史故事】不可先定后审

【法史故事】明清时期讼师与现代律师的异同

【法史故事】古从事奇计破案

【法史故事】北宋时期的司法考试

【法史故事】海丝应无恙:明清海事司法保障中外贸易的实证研究

【法史故事】李白流放夜郎案

【法史故事】中国古代的通缉令

【法史故事】唐代刑事强制措施违法的司法官责任

【法史故事】北宋初年是如何惩治贪官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jpg

凡本平台发布的内容,尊龙app的版权均属于滦南融媒,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已经本台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滦南融媒。违反上述声明者,本台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篇文章很值
赞赏激励一下
推荐阅读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