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钝器将结婚11年的妻子打伤;当着孩子的面殴打谩骂妻子,导致孩子因受到惊吓不敢回家;分居后到妻子住处摔东西,在其门前烧香祭拜……这样的新闻让人心惊。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更是一种有了第一次就可能会有无数次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有的甚至会危及被害人生命。
2022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近日,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特色审判庭的团河法庭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解读家暴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钝器砸伤妻子头部
构成家暴应判离婚
王某与康某是一对夫妻,在2004年8月结婚后不久,王某便从公司离职,一直由妻子康某负担全部家庭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时,用钝器将康某头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随后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
“我不同意离婚,这是我们第一次起诉离婚,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愿意改正过错。”在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后,王某表示不服,进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为什么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最终判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易致孩子惊吓
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孩子因为经常看到他爸打骂我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在结婚多年后,无法忍受丈夫焦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
“你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焦某在法庭上这样说。
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法官表示,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精神虐待亦属暴力
离婚酌定少分财产
“要离婚,先弄死你,再自杀,谁都别想活!”自从妻子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后,丈夫李某便连续向郎某发送类似内容的微信。而在这之前,李某就曾多次到郎某的住处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在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造成郎某长期痛苦不堪。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释称,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除身体侵害行为之外,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同时,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也就是说,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多疑丈夫逼妻自扇
耳膜穿孔赔偿十万
“你是不是和其他异性往来”“为什么有男的给你发信息和打电话”……在与唐某结婚后,丈夫刘某经常质问妻子唐某,还会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她。不仅如此,刘某对唐某长期的恶语相加以及让她下跪自扇耳光等折磨行为,导致唐某右耳耳膜穿孔,白天经常产生幻听。
在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刘某向唐某赔偿10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请求权专属于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而对外产生负债等。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民法典和反家暴法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呼吁,要对家暴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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